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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职责
作者:   时间:2021-05-07   点击数:26881

纪检职责
1.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协同组织、宣传等部门,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党纪教育,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廉洁自律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3.对学院各级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对学院重点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4.受理处置党员群众对学院各级党组织、党员在党的纪律方面的检举举报,对被检举举报对象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5.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及工作程序,检查和处理学院各级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6.对学院各级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问题,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7.受理学院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学院党员的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
8.负责学院纪委的相关会议、活动组织,文书印章管理及其它行政事务工作;起草、审核、印发、报送有关文件、计划、总结、决定、决议、工作报告、规章制度、信息和其他上报下发的综合性文字材料;负责纪检监察业务报表的统计、上报。
9.加强学院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组织纪检干部日常学习、培训等工作。
10.完成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纪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监察职责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学院各部门以及其他人员进行行政监察。
2.监督检查学院及其行政各部门在遵守纪律法规、执行学院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协助有关部门对学院各部门以及其他人员进行遵纪守法、高效行政、廉洁行政的教育。
4.加强专项监察工作,重点对干部人事、财务管理、招生考试、教育收费、职称评审、评优评奖、基建工程等工作进行监察。
5.加大监察检查力度,协助有关单位对各部门承担的学院工作任务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6.受理对学院行政各级领导和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不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受理学生申诉,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要求办理。
7.调查处理学院各部门以及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对经立案检查必须给予政务处分的学校任命的行政管理人员做出监察决定,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
8.参加学校对学院各部门以及其他人员的考核、评议工作。
9.参与学校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加强学院行政监督工作,做好学院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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