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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九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作者:   时间:2021-11-02   点击数:8468

湖南九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建设,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纪律处分是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教育的必要手段,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实现教育目标的必要保证。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四条 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同学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改进表现,可按期解除察看;一年内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反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视其犯错误性质及轻重给予适当的处分。

第七条 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挑起事端、教唆他人打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殴打他人,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凡持械打人者、事后报复扩大事态或强行索要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 由打人或打群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等,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若责任者为两人以上,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第八条 偷窃、抢劫、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价值累计在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 价值累计在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 价值累计在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 价值累计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参与策划盗窃,多次盗窃、数额较低但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在校内酗酒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有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者,除负责赔偿外,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损坏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未经请假批准或不符合请假审批手续缺课者一律以旷课论处。从学期初开始累计,一学期旷课达1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20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35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40学时(含)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l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男女生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私自下水游泳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私自在学院内从事以个人赢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没收其经销的物品和收取的款项。

第十七条 已安排在学生宿舍住宿,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并拒不搬回宿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凡在学习、自习时间私自到校外娱乐场所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通宵不归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晚上10:30后才回到宿舍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无正当理由,爬墙、翻栏杆进入校区、宿舍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宿舍带头起哄,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或砸酒瓶、向窗外扔杂物、放鞭炮、烟花、爆竹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致人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用谎言或其它手段编造假情况,欺骗同学和组织,骗得请假的,以旷课论;骗得救助金、贷款、奖学金和荣誉者,予以取消,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未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擅自成立社团、创办刊物、组织老乡会等,对策划、组织人员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其他人员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不准只穿背心、短裤,不准穿吊带衣、超短裙或拖鞋等,男生无正当理由不准剃光头。初犯者,写出书面检讨,由系部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离校有破坏公物,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并通报家长及相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考试(含补考)、考查纪律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携带有关书籍、资料、手机进考场,又不按要求集中存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答题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 威胁他人、监考教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违反本条以上五款中任意一款者,该科成绩作零分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利用或使用互联网造成违纪的视其情节后果严重性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网上泄露国家机密、制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统一等反动言论以及发布恐吓言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 在网上恶意攻击他人,损坏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在网上浏览黄色、暴力等非法网站,传播相关内容,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四) 在网上制造传播病毒,从事破坏他人网站或电子邮箱,窃取他人密码等黑客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参与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纪行为涉及本规定两条及两条以上者,按其相关条款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再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条款可给处分的最高一级或加重一级处分。

(一) 违纪后,认错态度恶劣者;

(二) 在本院已受过处分者; 

(三)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 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享受奖学金,不得享受由国家和学院提供的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待遇;

(二) 受处分的本学期内,取消“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等评优资格;

 (三) 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第三章 学生处分的审批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给予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 给学生违纪处分:由系部申报材料,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查,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 记过以上的处分决定进入本人档案,通知学生家长或直接抚养者,并在校内张贴;

(三) 开除学籍处分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诉及管理

(一)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学生工作处。

(二)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书送达申诉人。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三) 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 撤销处分的条件及程序

(一) 撤销处分的条件:

1.自觉遵守院纪院规,无重犯和新的违纪行为,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可撤销相应的处分。

2.各方面表现优秀,无重犯和新的违纪行为,受到学院特别奖励,或为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维护社会秩序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学院或地方政府表彰者,可撤销或提前撤销留校察看处分。

(二) 撤销处分一般由本人在受处分以后的半年或一年内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提议,全班同学讨论鉴定.系部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由原处分发文单位发文公布,可将处分材料从该生档案中取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院有关学生违纪处分方面的规定或条例自行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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