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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潇湘技师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11-02   点击数:7341

湖南潇湘技师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劳动部《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湖南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对符合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学校新生,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当向学院招生处请假(要求附上说明请假原因的有效证明),经招生处备案后方可准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报到后自正式取得学籍前要求退学的,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招生处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参照第十四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如下: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应征入伍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保留入学资格需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如:疾病诊断证明书、入伍通知书等),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两周内仍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评分采用100分制。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课堂提问、平时测验等各种考核)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考查课程,采用平时的综合成绩为该门课程成绩,或者进行学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需要参加补考。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系部申请,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主要以下内容为依据:

    (一)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主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  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经考试及第一次补考后仍有6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留级到下一个年级学习。

    第九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成绩,学院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我院的,其原在我院已获得成绩,经学院教务处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数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无故旷课虽未达10学时,但影响较坏,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10学时以上(含10学时),不满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20学时以上(含20学时),不满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30学时以上(含30学时),不满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40学时以上(含4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章  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在第一学年内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按相关程序办理,学制和学习形式原则上以录取学制和学习形式为准,不得随意更改。学院转专业每年办理2次,分别在5月与11月份进行,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院对学生转专业按照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并进行公示。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每次休学期限为1年,休学最多不能超过2次。

  第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需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章  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及格;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仍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每学期开学一个月仍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填写《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八条  退学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如:成绩不合格),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后可以补考,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毕业证可在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查询系统查询,网址:www.jxzs.mohrss.gov.cn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予以注销并报相关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以补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学籍管理办法与本学籍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学籍管理办法为准。

附件1:湖南潇湘技师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

附件2:湖南潇湘技师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附件3:湖南潇湘技师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

附件4:湖南潇湘技师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附件5:湖南潇湘技师学院学生入伍保留学籍申请表。

附件6: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附件7: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附件1

湖南潇湘技师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

                                                                              休学[              ]号

 

性别

身份证号

 

班级

申请时间

学生电话

家长电话

休学期限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班主任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工作处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财务处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注:1、此表原件交教务处存档;2、复印件系部、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各送一份,个人留存一份。

附件2

湖南潇湘技师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复学[              ]号

 

性别

身份证号

 

复学班级

申请时间

学生电话

家长电话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班主任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工作处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财务处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注:1、此表原件交教务处存档;2、复印件系部、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各送一份,个人留存一份。

附件3

湖南潇湘技师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

                                                                                                退学[              ]号

 

性别

身份证号

 

班级

申请时间

学生电话

家长电话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班主任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工作处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财务处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注:1、此表原件交教务处存档;2、复印件系部、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各送一份,个人留存一份。

附件4

湖南潇湘技师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转专业[              ]号

 

身份证号

入学时间

学习专业

学习层次

拟转专业

学生电话

家长电话

转出班

班主任

 

签名:   

年 月 日

转入班

班主任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财务处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工作处意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注:1、此表原件交教务处存档;2、复印件系部、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各送一份,个人留存一份。

附件5

湖南潇湘技师学院学生入伍保留学籍申请表

                                                        保学籍[              ]号

姓名

性别

系部

入学

时间

班级

身份

证号

入伍

时间

家庭详

细地址

联系

电话

保 留

学 籍

理 由

(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附后有效)

申请人签名:

         

班主任意 

签名:                          

  月 日

系 部

意 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保卫部意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财务处意 

第一学年费用:

第二学年费用:

第三学年费用: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就业处意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告知

事项

 根据相关规定,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在你退伍后的两年内持退伍证件来复学。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学生(或家长)签名:                

注:1、此表原件交教务处存档;2、复印件系部、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各送一份,个人留存一份。

附件6

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入伍保留入学资格[              ]号

姓名

性别

申请时间

考生号

身份

证号

录取

专业

入伍

时间

入伍通知书

编号

家庭详

细地址

联系

电话

保 留

学 籍

理 由

(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附后有效)

申请人或家长签名:             

  月 日

 

保卫部意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招生处意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告知

事项

根据相关规定,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在你退伍后的两年内持退伍证件来入学。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签名:               

注:1、此表原件交教务处存档;2、复印件武装保卫部、招生处各送一份,个人留存一份。

附件7

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保留入学资格[              ]号

姓名

性别

申请时间

考生号

身份

证号

录取

专业

入伍

时间

入伍通知书

编号

家庭详

细地址

联系

电话

保 留

学 籍

理 由

(相关证明材料附后有效)

             申请人或家长签名:                              月 日

 

保卫部意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招生处意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告知

事项

根据相关规定,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在你退伍后的两年内持退伍证件来入学。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签名:               

注:1、此表原件交教务处存档;2、复印件武装保卫部、招生处各送一份,个人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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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1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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