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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23-03-02   点击数:1298

为维护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和谐校园氛围,确保校园安全,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出入校门管理

第一条 学院大门是进出校园的唯一入口,任何人员不得攀爬、翻越围栏入校。

第二条 出入校门需服从门卫管理,院内教职员工出示工作证,经查验后入校,来访者出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允许并登记后方可进校,校外无关人员、车辆不得入校。

第三条 进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学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具体按照《湖南潇湘技师学院 湖南九嶷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 院内学生的出入应符合学院学生管理及校园管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出入校门的人员及车辆,须遵守规定,自觉接受门卫询问、检查和管理,不得有干扰门卫执勤的言行。

第二章 治安巡查管理

第六条 院内共设巡逻保安和学生护校队两只治安巡查队伍,其中巡逻保安负责24小时全天全院开展治安巡查,学生护校队负责协助重点时段、重点地域的治安巡查。

第七条 学院两只安全巡查队伍有权对院内可疑人员进行必要的问询,相关人员需积极配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能现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及时报告保卫处。

第八条 巡查人员要熟记火警、交警和当地公安派出所的电话号码,熟悉院内重点要害部位、部门以及各教学、学生宿舍楼栋的所在位置,熟悉公共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和使用方法等。

第九条 巡查人员要服从领导,听指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按时到岗,尽职尽责,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酗酒等与巡查无关的任何活动;严禁私自调班,杜绝巡查时漏岗、脱岗、拖拉、推诿等现象,保证巡查工作的正常、连续运转。

第十条 巡查人员在上岗时,必须统一着装并佩戴好执勤巡查标志(含防护器械设备等),举止文雅、文明执勤,要细致的检查每一处角落,做到巡查到位。

第十一条 巡查期间发现重大治安案件和突发事件时,巡查人员应立即报警,要敢于挺身而出,勇于同违法、违规、违纪人员做斗争,果断处理,努力控制事态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遇到火灾等治安灾害事故时,要立即报告并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实施扑救;对未经批准的流动商贩、摆摊设点、乱投广告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负责将其带离学院。

第十二条 要根据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特点,确定巡查时间、路线,以便及时发现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巡查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巡查路线、时间、目标进行,时刻保持警惕,一旦发现可疑人员和物品,应主动上前进行盘问和检查,并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白天巡查的时间,每隔1小时一次,夜间则按不同路线,每隔30分钟一次。按规定时间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好每次的巡查记录。

第十五条 对巡查人员在巡查期间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以致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治安问题的,将追究直接责任者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行政处分和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校内公共场所和文体活动的治安管理

第十六条  在院内组织集会、演讲、讲座、报告等大型公共活动和组织文体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事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在申请中应附有大型活动安全预案,由保卫处负责审核。

1、举办大型活动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坏国家财产。

2、大型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制定严密的安全防火措施,加强场所管理,安排专人值班,组织必要数量的人员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必要时保卫部门可派出人员协助维护秩序。

3、参加活动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活动场所。

4、重要外宾、贵宾、领导人来访,有关部门应会同保卫处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计划,作出周密安排。

第十七条  院内各部门张贴的通知、启事、告示、广告、横幅等宣传品应在指定的部位;禁止个人或组织私自在校园墙壁等地方乱贴乱画广告。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及周边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以及煽动罢课、罢工等,如不听从劝阻者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内开办以营利性为目的的娱乐场所或商业网点。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规定,实行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传播宗教的活动和举行宗教仪式,也不得利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灌输宗教思想,发展信徒等;不得开设宗教课或向学生灌输宗教教义,干扰、阻挠学校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教育;不得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更不得在学校内从事任何发展教徒的活动;学校某些学科采用有宗教内容的教材应经自治区级以上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教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违反规定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严禁外籍教师和留学生在学校从事传播宗教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严禁邪教组织进入校园,严禁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禁止饲养、遛放宠物;

第二十二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毁围墙、栏杆、路灯、树木、草地、消防器材等公共和安全设施,不准在公共建筑物上乱涂乱画。

第四章   商业治安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食堂、超市、菜鸟驿站等商业经营者必须服从治安管理,依法经营,经营时间、地点、规模和范围必须遵守学院有关规定,接受保卫处的监督和指导并落实承包人的安全防范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临时性的经营摊点须经学院管理部门审核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按指定地点、时间和范围经营。严禁随意摆摊、叫卖及其他干扰校园秩序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院食堂、超市、菜鸟驿站等商业服务场所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和防灾害预警及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院内禁止开展买卖传播非法书刊或音像电子制品及买卖剧毒品、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枪械等危险品的非法商业活动。

第五章 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不得在教室、实训室、图书馆、食堂、运动场所等院内场所扰乱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及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学生宿舍起哄、吵闹、打砸、燃烧公私物品、酗酒等影响他人工作、学习、休息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不得在校园道路打球、溜旱冰、练习自行车或进行其他影响公共交通的活动。

第三十条 不得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酒精炉、燃气炉或存放爆炸、易燃、剧毒物品。

第三十一条 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男女生不得混寝。

第三十二条 不得结伙滋事、制造混乱或煽动闹事,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

第三十三条 不得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第三十四条 不得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不得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诽谤、骚扰、攻击他人。

第三十五条 不得非法限制他人自由,不得恐吓或以其它方式威胁他人安全。

第三十六条 对有以上扰乱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行为的校内人员视情节处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置,校外人员直接移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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