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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丢失、污损赔偿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6-11   点击数:552

图书丢失、污损赔偿办法

确保学院图书馆书刊资料的正常管理和合理使用,更好地发挥学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保护和爱好现有图书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参照永州市图书馆的图书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所借阅的书刊资料如有失,须在1个月内购回版本、装帧相同书刊资料(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同种书)赔偿并加付上磁、贴标费5元。如无法用新书赔偿,则按以下规定予以赔偿:

1.丢失图书资料依据学校图书馆是否藏有复本,分别按原图书资料的原价和2倍价格赔偿;遗失多卷书中的一册或数册,赔偿时书价应按整套书价计算余卷(册)均属图书馆所有

2.失期刊,以该刊全年刊价的1价格赔偿。

3.无定价的书刊资料,由图书馆定价参照页码基本相同的有价书刊按2倍赔偿。

4.丢失珍本、孤本、绝版及贵重书籍,按原价5倍赔偿。

(二)污损书刊资料的行为处理:

1.污损图书,没有造成图书内容残缺的,按该图书赔偿价格的20%赔偿修补、装订费。

2.因污损而造成图书残缺不全的,则视作丢失该书处理。   

3.书刊上的条码标签,若有撕毁或丢失,赔付加工费5元。

(三)凡将未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带出书库,按窃取图书行为处理。除了按丢失图书赔偿标准进行处罚外,视情节报学院相关部门给予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四)读者毕业(调离)时,须还清借书方可办理离校(离职)手续。

(五)违章借阅需要赔款的,师生需在办理还书手续或离职手续(毕业手续)时直接交计划财务处,交款收据图书馆留存一份,计划财务处为借阅图书赔款单独设立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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