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时间:2019-12-13 点击数:20416
为加强学院资金和财务管理,管好用活资金、提高学院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国家《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及国家其他法令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 进一步明确财务人员职责
1、学院财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定的有关事项,当好领导的参谋。
2、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维护国家和学院的利益,严格会计核算和监督,有权拒绝受理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负责学院资金和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年初财务预算、年终报告年度预算结果。
4、负责协调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工作。
二、经费开支实行预算计划管理
1、编制和安排年度预算计划必须坚持“合理分配、注重效果、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原则。
2、各处室应于计划年度前二个月编制处室年度、学期开支预算草案,由处室负责人报分管院长审核后交学院财务处汇总核查,经书记院长审核后,再报经党委会研究审定,必要时可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3、处室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包括:处室管理的固定资产购置与维修、低值物品、实习材料、科室所需的公务费、业务费、差旅费等。
4、在年度实际操作中,在学院部门预算未编制实施前,如确需增加项目而需增计划外支出或超支款项,由主管部门申请,10万元以内的由院长办公会或院长审核批准后实行;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党委会议研究审定后实行。
5、学院进行物资采购、学院的各项维修费用等按经费额度、管理方式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其中该填写《“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监督单》的,须及时申领报批。
三、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资金管理
1、根据学院培训的高技能人才核实人数。
2、对财政拨入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资金设置专项科目,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四、加强新校区建设财务管理
1、新校区 建设项目资金通过多渠道筹集,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2、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一律不得拨付。
3、学院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市财政国度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五、规范借支、报账审批程序
1、财务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的财务体制,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所有开支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3000元以上至100,000元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签字;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的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签字;其中经研究决定已组织实施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资金的拨款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的程序报批拨付。
2、凡因公学习、出差人员必须填写申报单,按程序经过批准后,到财务室办理借款手续,出差回来凭批准的报告报账。
3、学院购物根据资金额度填写《“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监督单》,依决定或审批权限进行集体研究或按程序报批。视情况是否予以借款,原则上超过二仟元的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售货单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政府采购要求办理)。支付货款时凭有效的发票并附有批准的采购报告付款。
4、出差或购物后应及时报账,一周内结清账务,不能跨月(会计编制报表的时间除外),凡不按时报账的,财务处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除借款,扣完为止。
5、严格控制借款,学生因伤、病住院借款,必须由老师担保,并由院系领导、班主任、担保人负责收回借款。
6、报账时间。每月1日---10日为编制会计报表时间。报表时间外每周星期四为发票报账时间。
六、现金管理规定
1、学院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支出均由学院财务处办理。特殊情况下,经院长或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同意,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代收,但必须在收齐款后立即结账上缴财务处,否则作挪用公款处理。
2、上缴或领取现金时必须要当面点清,事后概不负责。现金收付须逐日逐笔记清,不准用白条抵库,不准坐支。
3、出纳员每天要核对库存现金,如发现多款或缺款时立即查找原因,及时向领导汇报。
七、财务管理规定
1、财务人员负责学院收费,所有收费,都必须开具正规的财政收据给交款人,严禁无票或白条收费,一切收费要及时缴入财政专户,严禁公款私存。
2、学院的对外付出业务,财务处必须根据有效的发票付款,二仟元以上的付出业务,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3、借款人报账用发票冲减借款的,财务人员必须在发票上写清冲减借款金额、报销金额小于原借款金额的由报销人归还差额时,应另开收据。
4、学院的所有收入、支出、经济往来,都必须及时按规定入账。
5、学院各处室需财务室扣款的或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写出通知书,加盖学院公章,交与财务处收费或扣款。
6、各部门要加强资产、校具、实习材料的管理,清查、严格入库、领用手续,定期清理库存,防止积压,浪费,避免资产的流失。
7、学院重大的投资、资产处置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根据“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视具体资金额度分别经过院党委会或院长办会议研究通过后再执行,未经研究不得实施,各部门必须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八、本规定出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 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潇湘技师学院
湖南九嶷职业技术学院
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