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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强公务卡制度管理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06-07   点击数:10113



各处(室)、系(部):

为全面加强公务卡制度管理,根据《永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市本级全面加强公务卡制度管理的通知》(永财库[2021]2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管理

(一)确保公务卡办卡全覆盖。根据《永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市本级全面加强公务卡制度管理的通知》(永财库[2021]2号)要求,各预算单位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统一在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办理公务卡,并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信息维护、财务报账、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公务卡原则上一人一卡。为确保公务卡办卡全覆盖,各处(室)、系(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填写《公务卡持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并将电子版及纸质版于2021年6月15日前报财务处。以便学院及时将教职工公务卡信息导入公务卡支持系统,为未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统一向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申请办卡,确保公务卡一人一卡。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

1、严格执行“永州市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件2),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手续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公务方面的支出,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者学院直接支付到收款单位(个人)结算。其中,因公出差支付的住宿费、会务费、购买机票必须公务卡结算,无法刷卡的转账或现金结算。公务接待产生的餐费、酒水、住宿费等费用均采取单位直接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无法刷卡的转账或现金结算。

2、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支业务。特殊情况需借支现金的,个人需写出借款情况详细说明,经处、系(室)主要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副院长和院长签字后予以支付。同时,财务处按规定将借款单加盖公章后报财政局备案。

(三)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事项。学院公务支出的消费

要尽量到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进行,在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含课酬、稿费、劳务费、咨询费等);

3、因抢险救灾、抚恤、慰问等,需发放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5、按《现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给个人的小额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财务处批准后,由财务处将报销款项划转报账人公务卡或报账人名下储蓄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二、规范公务卡报账流程

学院依托财政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报销时需提交发票、POS机消费凭条(网购须附银行刷卡账单)等单据,发票和POS机消费凭条与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支付系统中查询的时间、金额等方面相互一致时才能报销。

1、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持卡人原则上应在7天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天)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确保在公务卡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及时还款。在持卡人履行报账审批手续后,财务处应当在规定时间,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支持系统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办理资金还款手续。

2、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不予办理报账和支付手续。

3、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分开,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报销发票,学院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

三、规范公务卡使用管理

1、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及密码由持卡人个人保管,公务卡遗失、被盗或损毁,由持卡人本人自行向发卡行申请办理挂失及补办等事项。

2、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得使用公务卡透支取现,透支取现产生的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财务处不予报销。

3、教职工新增、调动、退休时,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在公务卡支持系统停止使用等手续。

实行公务卡消费结算是推行公务消费和公务接待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也是规范财务管理和从源头上消除腐败的重要举措。市财政、纪检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将会对各单位公务卡使用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对尚未办卡的单位和使用现金结算量大的单位予以通报,对没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的单位,财政部门将采取定期通报、暂停授权支付计划额度审批等措施。请全体教职员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永州市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公务卡持卡情况统计表

                     湖南九嶷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潇湘技师学院    

                       2021年6月4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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